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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茂名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8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廣東省依部署累計清理取消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事項1220項。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辦發﹝2020﹞42號文。2021年1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粵辦函﹝2021﹞334號文,在全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制定了我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概念定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三、適用范圍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盡快實行。其他證明事項,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
四、如何全面推行
?。ㄒ唬┤媛鋵?、執行廣東省各省直單位公布的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
?。ǘ┟鞔_了適用情形。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企業群眾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但是,若不愿承諾、無法承諾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機關事中事后核查的,則需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另外,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也不能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范了辦事流程?!秾嵤┓桨浮芬笙嚓P行政部門調整更新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并通過政務服務辦事大廳、部門網站、辦事窗口等公共服務平臺或場所公開,方便企業群眾查閱、索取和使用。
(四) 加強信息核查和風險防范。實行告知承諾制,重點是行政機關在提供便利服務的同時,更要抓好信息核查監管,做好風險防范,對承諾不實的作出相應處理。
主辦: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茂名市信息中心
內容及技術支持:南方新聞網
粵ICP備05085994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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